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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引(旅馆篇)

法规政策


厦门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引(旅馆篇)

 

试行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合印发)

2023.03


前言

为规范和有效指导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441号确定厦门市为城市更新试点城市。针对城市发展进入重要时期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短板,严格落实底线要求,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适应厦门城市发展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的产业结构优化及更新。

为体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规划,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动建筑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通过既有建筑消防改造指引的出台,因地制宜探索既有建筑改造的工作机制、实施模式、支持政策、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作为传统的旅游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厦门各种旅馆建筑众多,现有星级酒店46家,是全国酒店最密集的城市之一。旅馆建筑平均改造周期为5-7年,同时其他建筑类型因产业转型改造成旅馆的情况较多,存在大量旅馆改造工程。受客观条件限制,大量消防技术新旧标准未能融合,出现诸多改造难题。在设计与审查过程中因缺少合法合规依据,导致项目改造可行性受到抑制或否定,政策标准与实际需求的矛盾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中尤为突出,成为改造的堵点和痛点。因此,尊重历史、充分利用既有建筑,坚守安全底线,进一步探索科学利用方式,创新适应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促进绿色发展,并服务于城市更新发展大局,因此编制本指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鉴于此,厦门市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专项研究,在立足厦门市情的基础上,编制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技术指引,增加旅馆既有旅馆建筑改造设计的弹性及兼容性,打通消防技术新旧标准衔接堵点、痛点,提供系统性解决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技术依据,提高项目改造可实施性。

结合大量的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审验工作实践,通过国内多地调研,并与本地建设、设计审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多方征询意见及讨论,深入研究既有旅馆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在此基础上开展并完成本指引的编制工作。

本指引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确保不降低原建筑建造时消防安全水平,为既有消防设计改造制定技术指引,对不同改造形式下如何适用消防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

本指引由厦门市建设局归口管理,请有关单位在工程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如有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厦门市建设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62号,邮政编码:361004,邮箱:kcsjc2008@163.com),以便今后修订和完善。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用期一年。

 

 

  单位: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厦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心

福建天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郭铭火    薛观兴 廖文彬 黄晓琼 林颖孜 范建洪 黄海铃 池沈洋 

张伟建 黄文忠 戴文献      

主要审查人:张梅红    林金典 吴端伟 蔡明威 李益勤 洪文化 林卫东 黄春风    

程宏伟 郭筱莹 林洪钟    洪友白 林承过

目录

前言 1

1总则 3

2术语 3

3通用要求 4

3.1基本规定 4

3.2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 4

4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6

4.1一般规定 6

4.2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 6

4.3 防火分区及平面布置 7

4.4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7

4.5疏散距离及疏散宽度 7

4.6前室及消防电梯 7

4.7外门窗、幕墙 7

4.8结构构件及装饰材料 8

5给排水专业 8

5.1一般规定 8

5.2消防水量 8

5.3供水设施 9

5.4消火栓系统 9

5.5自动灭火系统 9

6电气专业 10

6.1一般规定 10

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

6.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1

6.4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11

6.5消防电源 11

6.6消防相关线缆 12

7暖通专业 12

7.1一般规定 12

7.2防烟系统 12

7.3排烟系统 12

7.4其他 13

附表A: 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评估表 14

附表B: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建筑专业) 17

附表C: 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给排水专业) 18

附表D: 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电气专业) 19

附表E: 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暖通专业) 20

条文说明 21

参考文献 30



1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促进城市有机更新,推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厦门市的旅馆工程既有建筑改造,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指引。

1.0.2本指引适用于厦门地区旅馆类工程(不含扩建)的整体改造、局部改造及A类室内装修工程,包括原旅馆类工程的改造及由其他建筑类型改造成旅馆的改造工程,包括经营模式为商务旅馆、度假旅馆、会议旅馆、公寓式旅馆、改造型的旅馆式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工程。本指引不适用于B类、C类、D类室内装修工程、单项工程改造以及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改造。

1.0.3 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委托具有相应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及以上的单位进行既有建筑可行性综合评估(含初步调查),评估具体内容详本指引第3.2章节。

1.0.4本指引的编制原则是“保底+提升”,其核心是“应上尽上,性能补偿”,从可实现性入手,分专业分系统执行不同的消防标准,使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不低于原有标准。

1.0.5本指引在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的基础上,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消防设计,协调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实现主动防火与被动防火的系统整合,统筹兼顾,达到提高既有建筑综合消防安全水平的目标。

1.0.6 既有建筑消防改造除应符合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及福建省、厦门市现行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规定,涉及的建筑使用功能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2术语

2.0.1既有建筑改造: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已建成并依规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指在一切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项目更新改造的建造行为,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单项工程改造、室内装修工程,本指引特指既有旅馆建筑。

2.0.2建筑整体改造:指整栋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改造。

2.0.3建筑局部改造:指对建筑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进行的既有建筑改造,包括部分楼层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改造。

2.0.4单项工程改造:本指引仅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的单项改造工程包括屋面改造、外墙改造、门窗改造、幕墙改造、室外加装电梯改造等。

2.0.5室内装修工程:指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装置,对建筑室内空间进行的建造过程,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改变防火分区及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未改变结构主体构件或承重墙,不增加结构荷载,未改变建筑机电消防设施系统、干管,分为A类室内装修工程、B类室内装修工程、C类室内装修工程D类室内装修工程四类。

2.0.6 A类室内装修工程:指改变墙体分隔位置且对顶棚、墙面、地面、内门窗、设备及电气专业末端点位、轻质隔断、裱糊与软包进行建造及更换的建造行为。

2.0.7  B类室内装修工程:指未改变墙体分隔位置,对顶棚、墙面、地面、内门窗、设备及电气专业末端点位、轻质隔断、裱糊与软包进行建造及更换的行为。

2.0.8 C类室内装修工程:指对顶棚、墙面、地面、内门窗、轻质隔断、裱糊与软包、卫生洁具、设备及电气专业末端点位如电气面板等不易移动部分进行修缮及维修的建造行为。

2.0.9  D类室内装修工程:仅对家具,窗帘、装饰织物、灯饰、地毯、装饰用品等易于移动装置进行更换的行为。

2.0.10现行标准:国家、省、市现行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技术标准。

2.0.11原有标准:原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设计审查(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标准(本指引指低于1995年1月1日后施行的消防标准)。

2.0.12主动防火措施:是指防止火灾发生时限制其影响的技术,主要指建筑物内附设的可移动消防设备和器具。

2.0.13被动防火措施:被动防火技术是指通过提高建筑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设施或材料承受火灾破坏的能力,防止火灾扩大和增强疏散能力的技术。

2.0.14确有困难:既有建筑改造因涉及隐蔽工程、主要结构构件、外部既有环境原因等技术因素无法按现行标准实施改造的。

3通用要求

3.1基本规定

3.1.1本指引对于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仅指改造前后使用功能适用消防标准不同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增加歌舞娱乐游艺场所、12周岁以下儿童活动场所及其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情形。

3.1.2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包括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A类室内装修工程),对于改造确有困难的部位及系统应采用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消防设计标准,且应满足本指引各专业相应章节的内容。

3.1.3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消防设施的有效性,执行标准应满足本指引各专业相应章节的内容。

3.1.4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相关单位工作内容

1)建设单位(房屋产权人)应当加强对既有建筑改造活动的管理,会同设计单位共同负责判定既有建筑改造情形,出具对应的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鉴定报告。

2)设计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对既有建筑进行现场测绘、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改造设计。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施工图中,涉及消防安全内容进行审查。

3.2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

3.2.1 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应遵循“先评估后改造”的原则。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和本指引,委托具有相应的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及以上的单位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进行初步调查及可行性综合评估。经评估为不具备实施可行性的的项目,不应进行改造。

3.2.2 评估单位应根据根据建设方的要求,经过初步调查后,确定改造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查阅图纸资料并建立档案。收集原有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查及验收备案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验收文件、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查询建筑物历史。了解历史上使用情况、维护改造情况、检测情况等,包括原始施工、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4)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5)明确改造评估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并确定改造工程的分类。

3.2.3消防安全可行性评估宜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通过检测、评估等方法对既有建筑耐火等级进行判定;

2)对既有建筑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救援场地、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消防疏散、构造等现状进行评估;

3)对既有建筑机电消防设施情况进行评估;

4)明确改造及涉及的非改造区域的目前的使用功能,并分析改造部分对整体建筑消防定性影响,

5)未能满足现行标准的设计内容,各专业执行消防标准版本的情况。

6)对不能满足现行标准内容按本指引方法解决后,还存在的问题。

7)消防设计标准提升措施。

8)消防安全调查及分析工作结论宜以表格及附件形式完善,参考附录A。

9)提出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消防安全目标,并对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加强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及消防安全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

3.2.4 既有建筑改造结构安全可行性评估,应由结构专业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需要检测和鉴定时由委托方另行委托实施。

3.2.5 既有建筑改造其他评估,应对包括改造的整体经济性评估、现行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等其他影响建造行为的重大因素进行评估。

3.2.5已建成20年及以上或改动主体承重结构、增大结构荷载的建筑,在进行改造时应保证结构安全受控,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评定,需要检测和鉴定时由改造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3.2.6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的程序可按下图所示进行。

2.jpg 

1: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流程图

 

4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节所有适用原有标准的情况,均基于改造确有困难的前提下,且应于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综合评估中明确。若非上述情况,则应执行现行标准。

4.1.2客房部分、辅助部分的局部改造未改变防火分区、未改变使用功能时,其走道宽度及疏散距离、疏散楼梯、前室、安全出口个数可执行原有标准。

4.1.3客房部分、公共部分、辅助部分功能改变时应执行现行标准,部分防火措施仅在符合本章节的情况下可适用原有标准。 

4.1.4旅馆公共部分的局部改造,如改造后适用的消防标准不同时应执行现行标准,部分防火措施仅在符合本章节的情况下可适用原有标准。 

4.1.5旅馆公共配套商业在未改变防火分区、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局部功能改为轻餐饮(如面包铺、咖啡室、冷餐室、奶茶店等不使用明火的区域)且改造范围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50%时,可适用原标准;如局部功能改为使用明火的用餐区及厨房,应执行现行标准,部分防火措施仅在符合本章节的情况下可适用原有标准。 

4.1.6因局部改造增加设备用房的,新增部分的消防设计应满足现行标准,且纳入原有消防设计系统一并考虑。

4.1.7旅馆局部改造引起整体建筑防火定性的改变时,整体消防设计应满足改造后的消防设计标准,并根据附表B于可行性综合评估中明确标准执行情况

4.1.8当旅馆局部进行改造,如该部分功能需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进行疏散,且未对下部楼层防火疏散产生影响时,可不对下部楼层进行改造。

4.1.9旅馆改造的装修装饰材料应满足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4.1.10局部改造新增构件、墙体与原有部位之间的防火封堵应满足《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

4.2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

4.2.1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既有建筑相邻面外墙设置防火墙、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加强措施。

4.2.2旅馆改造工程(不含超出原建筑投影线的扩建工程)如现状场地条件不足,确有困难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可执行原有标准。

4.2.3对既有建筑改造后不应侵占现有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4.2.4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进行改造时,应考虑车道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其地面下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改造后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荷载。若车道或场地位于原建筑地下室上部的地面,应复核结构荷载是否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结构加固等处理以满足安全要求。

4.3防火分区及平面布置

4.3.1旅馆建筑使用功能变化的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改变部分的防火分区面积划分应执行现行标准。

4.3.2当改造前后使用功能不变时,允许细微调整原防火分区界面,防火分区及疏散宽度在确有困难情况下应不低于原有标准。

4.3.3旅馆建筑地下室柴油发电机房及消防水泵房的位置及所在层数在改造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执行原有标准。

4.4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4.1旅馆建筑使用功能变化的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改造部分的安全出口的个数、疏散楼梯的数量、疏散楼梯的形式、总宽度应满足改造后的现行消防标准要求。

4.4.2使用功能不变的旅馆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A类室内装修工程,安全出口的个数、疏散楼梯的数量、疏散楼梯的形式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有标准。

4.4.3建筑功能改变的旅馆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单部疏散梯的宽度可执行原有标准,但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总宽度应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4.4.4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旅馆建筑改造工程,应通过本指引第3.2条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评估分析改造的可行性方可实施。

4.4.5新增的疏散楼梯应执行现行标准。

4.5疏散距离及疏散宽度

4.5.1建筑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疏散距离及走道疏散宽度应执行现行标准。

4.5.2建筑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A类室内装修工程,疏散距离及走道疏散宽度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有标准。

4.6前室及消防电梯

4.6.1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后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1条适用条件时,应按照要求设置消防电梯,且按本指引第3.2条“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评估”的要求分析改造的可行性后方可实施。

4.6.2建筑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A类室内装修工程,消防电梯及前室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有标准。

4.6.3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未满足现行标准且改造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标准,前室面积宜适当加大。

4.6.4建筑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消防电梯可达楼层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标准。

4.6.5改造新增加的消防电梯及前室应执行现行标准。

4.7外门窗及幕墙

4.7.1改造工程如包括外门窗、幕墙单项改造时,应同步进行消防救援窗改造。新增外门窗及幕墙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未做更换的外门窗可维持现状。

4.7.2既有建筑改造未涉及外立面时,消防救援窗尺寸可执行原有标准。

4.7.3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局部改造范围内的消防救援窗总个数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4.8结构构件及装饰材料

4.8.1既有建筑改造所有内部装修材料应满足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要求。

4.8.2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4.8.3既有建筑改造时,对改造部位的结构构件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需要进行防火处理。当钢筋或钢构件的保护层厚度不满足防火要求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防火要求

4.8.4对既有建筑的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或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下列防火保护设计:

1)当采用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预应力拉杆、锚具、垫板、撑杆、缀板及各种紧固件的外露表面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2)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料加固法或釆用绕丝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纤维复合材料或钢丝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3)加固或改造时,各种新增的钢构件、外包的型钢、粘贴的钢板、螺栓、锚栓的外露表面应进行耐火保护。

4.8.5既有建筑整体改造通过增加原有构件耐火极限来提升建筑耐火等级的,应提供有效可靠的设计依据。

4.9 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详本指引附表B。

5 给排水专业

5.1 一般规定

5.1.1既有建筑各类改造中消防给水设施不应低于附表C规定,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既有建筑改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执行现行标准;

2)改造过程中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不得降低原标准要求;

3)消防泵房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既有建筑改造原有消防设施、设备、管线应充分利用。损坏的设备、管线应进行维护或更换。

5.1.2既有建筑改造缺失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按现行标准补充相应系统。

5.1.3既有建筑改造中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5.2消防水量

5.2.1除本指引另有规定外,既有建筑改造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标准中相关要求确定。

5.2.2既有建筑改造时,下列改造类型消防用水量可执行原标准:

1)A类室内装修工程;

2)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局部改造和建筑整体改造

5.2.3当消防水池容积增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下列解决措施:

1)消防水池容积计算方式和要求可执行原标准;

2)在保护半径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利用相邻建筑室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室外消防用水量最多可扣减15L/s;

3)当室外给水管从不同市政道路引入两路时,室内消防水池容积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或室外设置消防水池,作为室内消防水池容积不足部分的补充;但消防水池容积不应小于100m3,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4)不同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间签订有授权使用协议时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和高位消防水箱。

5.3供水设施

5.3.1原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地下楼层的,改造确有困难时,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可执行原标准。

5.3.2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区域内的消火栓系统改造,校核消防水泵扬程时消火栓栓口动压执行原标准。

5.3.3消防用水量增加的建筑,消防泵的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更换。

5.3.4当既有建筑改造时,除局部A类室内装修工程外,消防泵控制方式应执行现行标准;

5.3.5既有建筑改造时,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5.3.6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设稳压装置并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5.3.7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超过36m3的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容积超过36m3且结构加固确有困难时,可按36m3确定。

5.3.8当层数不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旅馆建筑改造时,增设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系统稳压装置,确保火灾时,消防供水系统能够及时动作。

  5.4消火栓系统

5.4.1 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如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市政给水干管引入,当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两路消防供水。

5.4.2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且建筑总体积不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当局部改为旅馆使用功能时,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³均应增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非改造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5.4.3当建筑体积不满足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5自动灭火系统

5.5.1下列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应增加自动喷水系统:

1 )多层建筑改造为旅馆,且改造部分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2 )多层旅馆建筑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密室逃脱类场所,且新增部分位于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多层建筑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密室逃脱类场所,且新增部分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或四层及以上;

3 )旅馆建筑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增设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商店的;

4)局部改造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留条件。

5.5.2当既有建筑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时,在满足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相关规定执行:

1)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

2)保护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

3)设置场所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I级。

5.5.3当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及压力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

5.5.4旅馆建筑内部净空高度小于18m的高大净空场所,已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且能正常使用时,可维持原系统不变。

5.5.5旅馆建筑内部净空高度小于18m的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6电气专业

6.1一般规定

6.1.1既有建筑各类改造中电气消防设计不应低于附表D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建筑改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执行现行标准;

2)改造过程中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不得降低原标准要求;

3)既有建筑改造原有消防设施、设备、管线当符合现行标准时应充分利用。损坏的设备、管线应进行维护或更换。

6.1.2改造区域的电气消防末端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应按现行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2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改造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应依据改造后的消防设施按现行标准确定,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6.2.3既有建筑局部改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入原系统,当既有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接入有困难时),可根据需要设独立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有人值班场所;

2)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预留通信接口。

6.2.4既有建筑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改造后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整体性能要求。

6.2.5局部A类室内装修类改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修区域的消防电气设计(含设备材料、末端点位布置等)应执行现行标准。

6.2.6改造区域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2.7非消防配电回路应根据现行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2.8改造区域内新增的电气消防设备应根据现行标准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6.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6.3.1改造区域新增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时,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既有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在相关联的场所或部位设置火灾探测装置进行联锁或联动控制。

6.3.2既有建筑改造新增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应执行现行标准。

6.3.3当整体改造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当既有建筑属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且已设计防火门监控系统时,改造区域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并接入原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计防火门监控系统时,可执行原标准。

6.4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6.4.1既有建筑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改造装修时,应按现行标准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2 )局部改造及A类室内装修,宜按现行标准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6.4.2既有建筑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 )局部改造及A类室内装修,宜按现行标准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6.4.3改造的消防疏散照明灯和标志灯的设置、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和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执行现行标准。

6.4.4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旅馆建筑,每间客房应至少有1盏灯接入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6.5消防电源

6.5.1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现行标准确定。

6.5.2当既有建筑功能变化,消防负荷供电等级提高时,应根据相应的负荷等级供电要求,按现行标准设置电源配电系统。

6.5.3既有建筑改造可增加市政电源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并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

6.5.4既有建筑改造新增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消防设备的配电,应执行现行标准。

6.6消防相关线缆

6.6.1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与非消防线缆选型与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7暖通专业

7.1一般规定

7.1.1既有建筑各类改造中暖通消防设计不应低于附表E规定,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既有建筑改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执行现行标准;

2)改造过程中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3)既有建筑改造原有消防设施、设备、管线应充分利用。损坏的设备、管线应进行维护或更换。

7.1.2 新增的防、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7.1.3防烟、排烟竖井的改造可采用下列措施:

1)原防烟竖井送风量、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要求时,在保证竖井内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烟、排烟竖井。但需复核原防烟、排烟竖井是否已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井壁上如设置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改造工程新增的防烟、排烟竖井,应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7.2防烟系统

7.2.1防烟系统改造时,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地上、地下楼梯间,按现行标准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确有困难且不涉及相关楼梯间立面改造时,可开启外窗开口)设置可维持外立面现状。

7.2.2防烟系统改造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地上楼梯间,按现行标准设置固定窗确有困难且不涉及建筑立面改造时,固定窗设置可维持外立面现状。

7.2.3疏散楼梯间由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或由封闭楼梯间改造为防烟楼梯间时,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烟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7.2.4 可开启外窗设于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时,应在距地1.3~1.5米处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7.3排烟系统

7.3.1 自然排烟系统改造时:A类室内装修工程、功能未改的局部项目改造确有困难且不涉及相关房间外立面改造时可维持自然排烟窗(口)现状,但应明确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位置和面积,且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不应低于原标准;对于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整体改造项目,自然排烟系统改造应严格执行现行标准,不符合时应增设机械排烟设施。

7.3.2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可开启外窗设于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时,应在距地1.3~1.5米处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7.3.3走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可不按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校核。

7.3.4 除整体改造、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外,旅馆中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按现行标准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当确有困难且不涉及建筑外立面改造时可维持外立面现状。

7.3.5消防补风系统改造时,新增消防补风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既有建筑改造的补风系统按如下要求设置:

1)整体改造、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补风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2)功能未改的局部改造A类室内装修工程:确有困难时补风系统可执行原标准 

7.4其他

7.4.1新增的电动挡烟垂壁,消防联动控制应执行现行标准。

7.4.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执行。

7.4.3自然排烟窗(口)、自然补风窗(口)、自然通风窗(口)等的安装位置、面积要求,机械防排烟系统的控制要求,设于高处的自然排烟窗、自然通风窗的电动/自动控制要求等,均应在暖通专业的相关图纸中体现,并提资给建筑/电气相关专业。


附表A既有建筑改造可行性评估表

项目名称


产权单位名称



项目地址


改造实施单位名称



用地性质


评估单位名称



原建筑情况


产权情况

□全部产权

□改造部分产权

□全部建筑租赁使用合同

□改造部分租赁使用合同


建筑高度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使用功能

建设时批复的功能


组合建筑功能



第一次改造时的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文号



第二次改造时的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文号



拟改造情况


改造形式

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建筑装修



改造面积




改造前功能

功能及分布情况:

拟改造功能:


评估情况明细


评估内容

改造前符合规范情况

改造后符合规范情况

改造难度

备注


建筑耐火等级




是否变化?


建筑防火间距




是否满足规范?


消防车道




是否通达?


消防救援场地




是否满足现行规范?


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




是否满足改造后的需求?


消防电梯




是否满足规范?


疏散距离




是否满足规范?


防火分区




是否发生变化?


疏散楼梯间(形式、宽度)




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消防救援窗




是否可以满足规范?


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是否可以实现?


消火栓系统




是否新增系统?用水量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同上


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位置和容积,

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市政供水条件等


消防水泵房




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防烟系统




机械送风、自然通风


排烟系统




机械排烟、自然排烟、补风措施


防烟、排烟系统管路




土建竖井及土建风道功能评估


防烟、排烟系统风机




消防风机及设置位置条件评估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需整体设置?整体设置的可行性


防火门监控




无法实施时如何保障?


消防电梯监控




无法实施时如何保障?


消防电源




消防用电等级是否变化?是否需增设或改造备用电源?


消防线路的选择与敷设




未改造部分是否满足电气火灾风险评估要求?


非消防线缆的选择




未改造部分是否满足电气火灾风险评估要求?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是否需整体设置?整体设置的可行性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改造建议及整体改造的可行性




电气火灾隐患情况


评估内容

技术要求

直观检查

仪器检查

严重火灾隐患认定及措施


变配电装置

变压器






高压开关和断路器






高压熔断器






互感器






高压熔断器






低压配电装置






低压配电线路

室内配线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设备、器具的连接






插座、开关






低压电器






电力电缆






电缆终端和接头






照明装置和一般低压用电设备

照明装置






电动机






整流设备






电热器具






空调器具






其他小型用电设备






接地和等电位联结






▲评估结论






 

注:1、表中技术要求、直观检查、仪器检查应说明具体内容及结果。

   3、表中严重火灾隐患认定及措施应说明是否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及改造建议。

   4、评估范围为改造后需保留的设施;局部内部装修或使用不超过10年的既有建筑改造可不进行仪器检查。

 

 

 

 

附表B: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建筑专业)

 


整体改造

局部改造

A类室内装修

备注

使用功能是否改变

改变

未改变

改变

未改变

未改变


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不足应在防火墙上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

当现状场地条件不足,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时可适用原标准

防火分区的面积及划分


安全出口个数、及疏散楼梯的数量、总宽度、形式

应根据功能改变前后适用消防标准变化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无法满足则评估为不可行。

单部疏散楼梯净宽

疏散距离

消防电梯设置,新增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


原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


消防救援窗的个数及位置(外立面未改造)


消防救援窗的个数及位置(外立面改造)


装修装饰材料


新增结构构件


注:▲:应执行现行消防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消防标准。



附表C: 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给水排水专业)

改造形式

改造内容

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标准的内容

应执行现行标准的内容

整体改造

消防水系统

使用功能不变

1.高位消防水箱容积

2.消防水池容积

3.消防水池、泵房位置

1.消防水枪充实水柱

2.消火栓给水系统控制方式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方式

4.消防泵设计参数

使用功能变化

消防水池、泵房位置

除消防水池、泵房位置外,其余执行现行标准

新增灭火设施

-

执行现行标准


局部改造

消防水系统

使用功能不变

1.消防泵设计参数

2.高位消防水箱容积

3.消防水池容积

4.消防水池、泵房位置

1.消火栓给水系统控制方式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方式

使用功能变化

消防水池、泵房位置

1.消防泵设计参数

2.消火栓给水系统控制方式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方式

新增灭火设施

-

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A类室内装修

整体A类室内装修

1.高位消防水箱容积

2.消防水池容积

3.消防水池、泵房位置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方式

2.消火栓给水系统控制方式

3.消防水枪充实水柱

4.消防泵设计参数

局部A类室内装修

可执行原标准


新增灭火设施

-

执行现行标准

注:1消防设施设置依据改造后的整体功能情况按现行准判断;

2 “-”表示不允许;

3本表未详尽之处详第5章节内容。



 

 

 

 

 

附表D: 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电气专业)

改造形式

改造内容

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标准的内容

应执行现行标准的内容

整体改造

消防设施

-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等

电气

-

2. 消防电源及配电、电气线路及电气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新增的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的消防联动控制方式,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不具备条件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火灾探测装置进行联动控制;

2.建筑内原有的消防设施控制方式

1.改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监测、电气火灾监控;

2.新增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

3.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消防电源及配电

-

3. 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火灾延续时间、消防设备容量;

4. 2.新增的消防电源;

5. 3.新增或改造的配电系统

电气线路及电气装置

-

1.改造的消防与非消防线缆及敷设、电器装置;

2.电气火灾监控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供配电干线系统控制方式

6. 改造及相关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既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形式、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防火门监控、消防电源监控、系统供电

1.改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新增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

3.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4.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所采用材料(含设备材料、末端点位布置)

消防电源及配电

保留的配电系统

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火灾延续时间、消防设备容量;

2.新增消防电源;

3.新增或改造的配电系统

电气线路及电器装置

保留的消防与非消防线缆及敷设、电气装置

1.改造的消防与非消防线缆及敷设、电气装置;

2.电气火灾监控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供配电干线系统和控制方式

7. 改造及相关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A类室内装修

整体A类室内装修

执行标准同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

8. 执行标准同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

局部A类室内装修

除装修区域的消防电气设计(含设备材料、供电电压、末端点位布置、疏散照度标准等)外,可执行原标准

装修区域的消防电气设计(含设备材料、供电电压、末端点位布置、疏散照度标准等)

注:1消防设施设置依据改造后的整体功能情况按现行标准判断;

2 “-”表示不允许;

3当改造建筑与其他建筑(群)共用消防控制室时,其他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维持原标准;

4当消防安全综合评估中存在严重电气火灾隐患时,应按现行标准对其进行改造;

5本表未详尽之处详第6章节内容。

附表E: 改造内容与执行消防标准的关系(暖通专业)

改造形式

改造内容

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标准的内容

应执行现行标准的内容

整体改造/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

防烟系统

自然通风

设施

防烟系统改造不涉及相关楼梯间立面改造时,可开启外窗(开口)设置

9. 1、新增的防烟系统;

10. 2、改造的防烟系统:设于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其手动开启装置

机械加压

送风设施

1、防烟系统改造不涉及建筑外立面改造时,固定窗设置;

2、改造的防烟系统:原防烟竖井送风量符合现行标准要求时,在保证竖井内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烟竖井

11. 1、新增的防烟系统;

12. 2、原有楼梯间/前室的疏散门个数或尺寸改变时:

13. 1)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

14. 2)加压送风口设置;

15. 3)水平送风管道设置和耐火极限要求;

16. 4)控制要求

排烟系统

自然排烟

设施

-

17. 自然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

机械排烟

设施

延用的排烟系统:原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要求时,在保证竖井内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排烟竖井

18. 1、新增的排烟系统;

19. 2、延用的排烟系统除排烟竖井外的其他设计要求

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

防烟系统

自然通风

设施

防烟系统改造不涉及相关楼梯间立面改造时,可开启外窗(开口)设置

20. 1、新增的防烟系统;

21. 2、改造的防烟系统:设于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其手动开启装置

机械加压

送风设施

1、防烟系统改造不涉及建筑外立面改造时,固定窗的设置;

2、原防烟竖井送风量符合现行标准要求时,在保证竖井内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烟竖井

22. 1、新增的防烟系统;

23. 2、原有楼梯间/前室的疏散门个数或尺寸改变时:

24. 1)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

25. 2)加压送风口设置;

26. 3)水平送风管道设置和耐火极限要求;

27. 4)控制要求

排烟系统

自然排烟

设施

自然排烟系统改造不涉及相关房间外立面改造时,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

28. 1、新增的排烟系统;

29. 2、改造的排烟系统:设于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其手动开启装置

机械排烟

设施

1、外墙或屋顶的固定窗设置;

2、利用原有排烟系统,仅改动或调整末端排烟支管时的排烟设计

30. 新增的排烟系统

31. 

A类室内装修

防烟系统

32.                        不涉及防烟系统改造

排烟系统

自然排烟

设施

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

33. 设于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其手动开启装置

机械排烟

设施

1、外墙或屋顶的固定窗设置;

2、利用原有排烟系统,仅改动或调整末端排烟支管时的排烟设计

34. 新增的排烟系统

35. 

注:1消防设施设置依据改造后的整体功能情况按现行准判断;

2 “-”表示不允许;

3本表未详尽之处详第7章节内容。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厦门的城市化建设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已积累了大量的存量建筑,城市建设已从规模扩张转向存量提质和规模优化并重的阶段,旧城区可供开发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少,与此同时,城市功能定位调整、产业升级或转移、人民生活需求的变化都对城市更新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盘活庞大存量建筑,推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已经成为各界发展共识。

长期以来,在建设工程设计审查验收领域,针对既有建筑改造的技术标准适用问题,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理解和执行上的困惑,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在设计审查时简单套用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导致改造难度和代价巨大,大量建筑甚至无法实施改造,已成为困扰既有建筑设计及审查验收的难点。厦门市既有旅馆建筑及拟改造成旅馆的其他建筑的类型、原使用功能、规模、建设年代各异,改造利用的定位、方式、尺度有别,消防应急救援能力也存在差异,如何结合厦门市经济技术水平和发展,如何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统筹发展和安全,探索及出台指导性强、公开透明的指引性文件,支撑既有建筑的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势在必行,是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1.0.2:本指引适用范围与《旅馆建筑设计规范》适用范围略有不同,不包括新建项目且与房间数无关,旅馆扩建项目中新增部分应按现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改造内容适用本指引。

旅馆类工程的改造根据建造强度及特点,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室外工程改造、室内装修工程,其中室内装修工程分为A类室内装修工程、B类室内装修工程、C类室内装修工程、D类室内装修工程四类。具体定义详本指引第2.0.4~2.0.8条。旅馆类工程按经营特点分为商务旅馆、度假旅馆、会议旅馆、公寓式旅馆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文,改造型的旅馆式集中式租赁住房也在本指引适用范围内。

1.0.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既有建筑改造提倡有机更新,避免大拆大建。应多行“织补绣花”术,多行微创手术;对主体结构不宜“大刀阔斧”,反对“伤筋动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并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使用功能、安全和环境水平,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既有建筑改造,应遵循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的原则,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对既改项目设计中消防安全设计体系的弹性、兼容性,可实现性的系统性梳理,倡导利用存量资源,鼓励对既有建筑保留修缮加固,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安全性、适用性和节能水平。

1.0.4:为破解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审验难题提供标本兼治的参考解决方案,针对既有建筑的现状与建造历史,以创新思维破解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的消防难题,尝试通过建立量化的消防安全水平指标体系,结合改造后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后续工作使用年限、现有技术条件、耐火等级、安全疏散设施等因素,充分考虑新老技术标准的差异,基于性能提升的补偿性做法,采取综合加强的技术措施和性能化优化设计的方法,综合分析研判,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使既有建筑改造能切实可行,改得了,改得好,改得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等全文强条规范的前言中明确指出: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废止后,根据建设部令第51号,仅允许满足第十七条的特殊工程采用消防专项论证方式,新建建筑执行政策及国家规范具备充足条件,但既有建筑按现行规范执行存在许多难以改造或改造代价高昂,遵循“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的保底线原则,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提高综合消防安全水平,是既有建筑改造的有效可行方法。

 既有建筑防火性能化评估是通过对既有建筑改造前后的综合防火性能评定,设计出特定的符合该建筑的防火安全系统模式,以实现火灾时。保证该建筑物内的人员生命安全和有效控制财产损失的总目标,是建立在消防安全工程学基础上的可以有效解决既有建筑建筑防火设计难点的创新思维体系,其核心是并非简单粗暴地执行现行规范,罔顾既有建筑现状及改造过程的困难,而是根据改造前后适用的消防标准是否变化、使用者的在紧急状态下的行为能力是否减弱、人员密度是否增加、主动与被动消防设施执行现有标准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对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预测和评估,精准失策,选择为达到消防安全目的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将其有机地组织起来,构成改造后的总体防火安全的最优防火设计方案,为建筑物提供最合理的防火保护。

2术语

2.0.1:既有建筑改造应满足《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2.0.2:主要指建造行为改变了结构主体构件或承重墙或者或建筑机电消防设施系统、干管,分为使用功能变化及未变化两种情况。

2.0.3:主要指建造行为改变了结构主体构件或承重墙或者或建筑机电消防设施系统、干管,分为使用功能变化及未变化两种情况,原则上改造涉及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超过单体总建筑面积的50%。

局部改造不应降低未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性能,如局部改造引起整体防火定性的改变,整体消防设计应满足改造后的消防设计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标准。

2.0.5:根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定义: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建筑内部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断、板块饰面、地面、裱糊与软包、细部、涂饰及建筑外维护、保温,浴厕间防水、设备及电气专业配套支线或支管,非承重二次砌体结构、非主体钢结构、电气面板、灯具、卫生洁具、固定家具、室内景观和艺术陈设等。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2.0.1条建筑装饰装修定义,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97号《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建筑装修工作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根据第十三条:”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燃油设施及实施其他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或者影响火灾扑救“。

结合上述定义,根据建造过程的强度,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类。

2.0.6:改变房间分隔可能带来疏散走道及消防疏散模型的变化,且对于结构荷载有影响,因此纳入本指引改造范畴,A类室内装修分为整体A类室内装修和局部A类室内装修。

整体A类室内装修指:整栋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A类室内装修,除此之外均为局部A类室内装修。

2.0.12主动防火措施为建筑结构之外的附属物,具有警报、灭火、配合消防救援等功能,容易改造与增设,即使形成隐患,也易于整改。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与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可燃物与火源隔离技术、电气防火及防雷防静电、控制可燃物和阻燃技术。

2.0.13被动防火措施:被动防火技术主要指建筑物主体及不可移动的构造做法,可将火灾及损失控制在较小范围,但不易搬移改动,修改的实现度较低,因此在既有建筑改造时必须认真研究。主要包括:总平面防火设计、防火与防烟分区、防火分隔与防火封堵、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技术、消防供电技术。

防御火灾能力是主动消防系统和被动动防火措施的双重作用,当某些主动消防系统能力较高时,可适当放宽被动防火要求。

2.0.14“确有困难”的情况的主要包括:1、涉及隐蔽工程,如地下水池,地下水泵房等。2、主要结构构件,如改造涉及承重柱、剪力墙、主梁(不含必须增加的疏散楼梯间、消防电梯等情况)。3、外部既有环境因素,如改造范围外的消防施救场地现状等。

  3通用要求

3.1.1:本指引内容仅针对消防设计及审查,其使用功能的具体定义不同于规划定性,与土地性质、房屋产权属性无关,仅指适用的消防标准不同的情况。功能变化前后适用的消防标准不同,主要包括场所人员密度不同及紧急状态下使用者的行为能力不同。改造后适用的消防标准高于原标准的情况,包括使用者在火灾状态下的行为能力较弱或者人员密度增大、火灾荷载增加等情形,应执行现行标准(如普通商业改为儿童活动场所,或者配套办公改为商业)。   

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改造后适用的消防标准高于原标准(包括但不仅限于):

1) 旅馆公共部位新增儿童娱乐场所;

2) 由非公共娱乐场所改造为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

3) 由火灾荷载低的场所改造为商场营业厅等火灾荷载高的场所;

4) 改造后增设了明火厨房的场所;

5) 其他认定为火灾风险升高的情形。

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改造后适用的消防标准不变(包括但不仅限于):在旅馆内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使用者的行为能力相同,如商业改为办公,办公改为配套设备用房。如客房改为办公,使用者对于环境更为熟悉,且应急状态下行为能力相同,可在满足本指引第4~7章节的要求下适用原标准。

3.1.2 :根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前言:“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天生万物,以人为本”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近二三十年来消防设计标准不断修订提高,其核心内容都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根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第5. 2. 3条:“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因此,在不低于原建造标准的基础上,应坚守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性的底线,应在具备实施可行性的情况下均应适用现有标准,合理控制改造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能,实现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例如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电梯前室位于核心筒内,如受结构体系中的剪力墙限制,属于本指引第2.0.9中确有困难的情形时,短边长度可以允许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但对于不涉及主体结构,仅通过修改非承重墙等付出较小的经济代价可以实现的情形,则应按执行现行标准。给排水专业例如消防水池、泵房设于地下三层,提升确实存在困难,但消防泵的控制方式修改相对容易实现,该部分应按执行现行标准。电气专业例如新增的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消防联动控制方式,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不具备条件可在相关联的部分设置火灾联动控制装置。暖通例如原防烟竖井送风量、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在保证竖井内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烟、排烟竖井;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地上楼梯间,当不涉及建筑立面改造时,增加楼梯间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维持外立面现状。

3.1.3:如工业建筑整体改为旅馆建筑,办公建筑整体改为旅馆建筑,各专业均应执行现行标准。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根据本指引第四~七章节执行不同的消防标准。

3.2.3: 消防设计标准提升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每层设置一间类似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2条的避难房间、增设安全可靠的室外疏散梯或爬梯。

3.2.5:经济性评估指改造投入产出比过高,如造价高于新建建筑整体造价的70%。《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第4.1.9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4.1.10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变配电室等有严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如旅馆改造后卫生间位于其他未改造楼层上方不具备改造可能性时,不应进行后续工作。如旅馆的屋顶消防水池与其他地块共用,改造后是否影响其他地块也应在评估内容内。

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时,应注意整体改造项目与现行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并纳入评估范畴。如《建筑与市政无障碍通用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中对于既有建筑均有对应条文。

4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4.1.1: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主要属于被动防火措施,难以拆除移动,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大多属于难以改造的部分,但对于其实施可行性应予明确方可执行原有标准,鼓励执行现行规范。

4.1.6:局部改造增加面积在原防火分区5%的范围内的局部改造,对于整体防火性能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其所属的防火分区面积可适用原有标准,但新增疏散宽度应执行现有标准。

4.1.1~4.1.2:总图设计作为主动消防措施,受场地现状影响较大,大部分项目难以完全执行现行规范。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原则,借鉴南京、沈阳、乌鲁木齐、合肥、西安、北京各地的指南中对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计均允许放宽,也可通过甲级防火门窗的方式解决防火间距不足的问题。

4.2.1~4.2.3:防火分区可以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故参考沈阳、南京、西安等地做法,使用功能变化时,改变部分执行现行标准。鉴于旅馆公共部分的多变性,允许当使用功能不变时,允许在满足原有规范的前提下,防火分区分界局部调整,原则不改变原防火分区面积的5%。

4.3.1~4.3.5: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是被动防火系统的重要部位,应合理有效设置,提供便捷的疏散路径。根据使用人数不同及紧急状态下的使用者的行为能力,南京、合肥、广州等级均认为对于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场所等均应从严,但对于单部楼梯的疏散宽度允许适当放宽,如北京允许每部楼梯及安全出口不小于90%。根据人员密度从低到高,大致分为办公、旅馆客房、歌舞娱乐游艺、商店。本条文所指的细微调整指改动的面积不超过本防火分区面积的5%。

4.4.1~4.4.2:疏散距离及疏散宽度也是被动防火系统的重要部分,且与紧急状态下的使用者的行为能力息息相关。根据使用人数不同及紧急状态下的使用者的行为能力,南京、合肥、广州等级均认为对于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场所等均应从严。根据人员密度从低到高,大致分为办公、旅馆客房、餐饮、歌舞娱乐游艺、商店。

4.5.1~4.5.4: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前室在平面布置中经常受结构体系的约束,满足现行规范执行代价较大。因此,沈阳、西安及西安指南中,对于前室的净宽、可达楼层均放宽要求。前室作为疏散人群进入楼梯间的缓冲空间,同时也可以供灭火救援人员进行进攻前的整装和灭火准备工作,宜适当加大。

4.7.2消防救援窗的主要用途是给消防员提供救援通道,与使用者的紧急状态下的行为能力关系不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GB50045-95(2005版)规范条文未见要求仅《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2011年)有,改动时涉及的立面改造,较难实现。因此在保证个数的前提下,如北京放宽尺寸允许放宽至0.8m*0.8m。对于外墙均为实体外墙的防火分区,允许通过相邻防火分区增设的方式解决。

4.7.3对于外墙均为实体且不易改造的防火分区,应于具备条件的最近防火分区增设救援窗。

4.8.1~4.8.5:新增的建筑装饰材料及对原有构件的防火保护,属于被动防火构造最容易实现的部分,因此南京、沈阳、福州、合肥、广州、西安、北京均认为应该执行现行标准。

5 给排水专业

5.1 一般规定

5.1.1建筑功能的改变包含但不仅限于商业改旅馆、办公改旅馆、工业厂房等改成旅馆。此类改造涉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彻底变化,消防设计内容均发生变化,改造应按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审批、设计、审查。在既有建筑改造前,建设单位可组织设计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包含执行原标准和目前使用状态下的结构、消防安全性能;执行现行标准的难度;消防安全薄弱部位以及火灾场景疏散救援;改造方案的技术合理性、经济性和建筑安全性);对于无法解决的其它消防技术问题,建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方案并充分论证后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提请组织开展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计算方法也发生改变;首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既有建筑改造,提升原消防水泵房楼层位置或埋深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状,但消防水泵房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1.2  2001年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要求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设置喷淋系统,在这个时间以前建成的多层旅馆建筑存在未设置喷淋的情况。既有建筑整体进行内部装修时,根据现行规范要求应设计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况,整体进行装修时应补充设置消防系统。

5.2消防水量

5.2.3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消防水池容量增加困难时采取一些解决措施。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规定符合利用条件的市政消火栓供水量可以扣减室外消防用水量,最多扣减 15L/s;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储水容积计算方式可不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核算。

既有建筑改造中两个产权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根据相邻消防水池的供水能力、取水条件等因素适当扣减,可扣减15L/s。

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4条,为了保证消防给水的安全可靠性。参考发达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消防水池在火灾时能有效补水的最小有效储水容积,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其他情况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3,目的是提高消防给水的靠性。

5.3供水设施

5.3.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首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既有建筑改造,提升原消防水泵房楼层位置或埋深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状,但消防水泵房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5.3.2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动压要求大幅度提高 (充实水柱基本没有变化),导致既有建筑部分改建时,原消防水泵扬程普遍不满足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执行现行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允许执行原标准。

5.3.4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11章,考虑现行标准要求的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的控制方式较易实现,要求改造项目消防泵控制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局部改造时原消防箱按钮可保留。

5.3.6既有建筑改造,存在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将消防水箱的位置高于灭火设施,为保证最不利点静水压力,通过增设稳压装置来实现,稳压装置的设置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5.3章要求。

5.3.7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5.2.1条可知,相比于早期规范屋顶消防水箱容积逐步增加,凸显了消防水箱的重要作用。既有建筑改造有别于新建建筑,受结构荷载增加过大,需要对原建筑进行加固改造,实现起来较困难,参照全国已颁布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指南,作此规定;

5.3.8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9条,规定了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原则。

考虑高位消防水箱对初期火灾灭火的重要作用,以及一般改造建筑的实际情况,在特殊建筑工程的改建、整体改造以及平面布局全面调整的改造,其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执行现行标准。

5.4消火栓系统

5.4.2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1条,规定了应该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或场所,既有建筑改造,当局部改为旅馆时, 应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5.5自动灭火系统

5.5.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4条规定,多层建筑增设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增设商店,新增回风道(管)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需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第12.0.1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系统的适用范围;既有建筑改造需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确有难度时,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按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相关规定执行。

5.5.5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3(2011年版)对于净高大于8米的高大空间可不设喷淋保护;现行标准GB50084-2017版第5.0.2条对于民用建筑设置喷淋的场所净空高度提高到18米,净高不超过18米时优先宜采用喷淋保护。对于既有建筑的改造,净空高度不大于18米按现行标准增设喷淋的话,由于喷水强度的提高需增加的水量水压较大一般满足起来比较困难,故可放宽允许采用智能水炮保护,原来已设有智能水炮的可维持原设计。

6电气专业

6.1一般规定

6.1.2电气消防末端设计指火灾报警设备材质、安装要求,短路隔离器、线缆选型及敷设要求;疏散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灯材质、安装位置、间距、高度要求,疏散照度要求等。若改造区域涉及吊顶或夹层,当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或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3旅馆建筑具有可燃物较多,客人对使用环境不熟悉的特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的作用。当消防安全综合评估中存在严重电气火灾隐患时,应按现行标准对其进行改造。

6.2.4既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前,经检测评估后无法满足产品升级及扩展等要求,且需要保留时,可在原系统处增设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应与原系统实现通讯。

6.2.7根据引发火灾的三个主要原因电气故障、违章作业和用火不慎来看,电气故障原因引发的火灾居于首位。旅馆客房情况复杂,电气火灾隐患比较大,通过合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以有效探测供电线路及供电设备故障,以便及时处理,避免电气火灾发生。

原建筑物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改造部分的电气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原系统;原建筑物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可仅针对改造区域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器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火灾报警系统主机所在的值班室内;当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时,可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釆用编码模块接入方式,并应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有所区别。

6.2.8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是一种可以对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的系统,消防电源在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而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下,就可以及时发现消防电源所出现的问题,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记录故障位置所在。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后,可以及时前往故障点排除故障,恢复消防电源供电,及时前往故障点排除故障,以保证消防设备可以随时启用,在遇到火灾时可以及时发挥救火,灭火功能。

当整体改造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消防电源监视系统。局部改造功能变化且既有建筑有消控室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时,在改造区域内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接入原有系统;当既有建筑有消控室但无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时,可在改造区域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点,消防电源监控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功能未改的局部改造和A类室内装修时,可执行原标准。

6.4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6.4.1 1)整体改造应按现行标准进行应急照明设计。2)局部改造及A类室内装修,如整层改造或改变本层疏散通道时,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并由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点亮。如局部房间A类室内装修时,在不改变本层疏散通道的前提下,除设备材料、布置要求以及疏散通道的照度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外,可按原标准设计。

6.4.2 1)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2条第2款“旅馆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整体改造应按现行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应按现行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局部改造及A类内部装修,如整层改造或改变本层疏散通道时,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其控制应满足GB51309-2018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要求。如局部房间A类室内装修时,在不改变本层疏散通道的前提下,除设备材料、布置要求以及疏散通道的照度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外,可按原标准设计。

6.4.3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是根据国内外的建筑实践和火灾中人的行为习惯提出的。具体设计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选定安装位置,比如也可设置在地面上等。总之,所设置的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能起诱导作用,但要防止被烟气遮挡,如设在顶棚下的疏散标志应考虑距离顶棚一定高度。

6.4.4本条规定引自《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第4.1.4条。

6.5消防电源

6.5.1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是保证建筑消防设置可靠运行的基本保证。本条中的“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本条参考北京、沈阳、南京、鼓楼区、安徽、西安、乌鲁木齐、常熟、南昌、大连、宁夏等地做法。

6.5.3本条中的市政电源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对备用供电要求的市政10KV或380V电源。EPS仅适用应急照明系统,不宜作为消防动力设备的备用或应急电源。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并应采取防潮、防火、防尘以及环境温度控制措施。

6.6消防相关线缆

6.6.1现行标准供、配电电缆阻燃要求变化较大,改造难度不大。本条参考北京、沈阳、南京、西安、南昌和大连等地做法。

7暖通专业

7.1一般规定

7.1.3 本条中的“原防烟、排烟竖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井壁上如设置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2014版或2018版第6.2.9.2条均有该规定。由于建筑内的竖井上下贯通一旦发生火灾易沿竖井竖向蔓延,因此要求防烟排烟竖井采取防火措施。

 

7.2防烟系统

 

7.2.2 本条“固定窗”要求出自《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11。

(注:本条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2023年6月1号执行)第2.2.4条设置应急排烟窗确有困难且不涉及建筑立面改造时,亦可参照本条执行。)

 

7.2.3楼梯间等级提高时,应执行现行标准规定。

7.3排烟系统

7.3.2为便于人员操作可开启外窗,保证火灾时排烟窗能及时开启、保障烟气从外窗顺利排出,不便于开启的高窗应补充设置手动开启装置。(注:手动开启装置包括就地机械开启装置或电控开启装置。)

 

7.3.4本条“固定窗”要求出自《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1.4。

(注:本条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2023年6月1号执行)第2.2.5条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确有困难且不涉及建筑外立面改造时,亦可参照本条执行。)

 

7.4其他

7.4.2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建筑内部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是否按规范要求正确设置防火阀等,是防止火势通过风管蔓延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一、政策性文件及相关法规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202163号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 164号文

2. 《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443号文

3.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4.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5.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流程及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审查标准的通知》厦建工〔2019119

6.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提升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水平的通知》厦建勘设〔201929

7. 《关于施工图审查工作会议的纪要》厦门市建设局会议纪要202175号文

8.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6号文

9. 《商业办公项目变更为酒店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05号文

10.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厦门市建设局联席会会议纪要》202016号文

11. 《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建发201957号文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1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17.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1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单位名单的通知》闽建办消〔20191号文

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文

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文

21. 《关于做好现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消〔20192号文

22.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若干意见》闽建〔20191号文

23.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落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承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厦建勘设〔201925

24. 《关于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豁免清单的通知》厦建设〔202145

二、相关国家及地方标准、导则等相关文件

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2.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

3. 《福建省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课题调研报告》

4. 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5. 《厦门市历史风貌建筑改造防火设计导则》

6.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7.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GB/T51141-2015

8.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

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76

10. 《既有建筑幕墙改造技术规程》T-CBDA 30-2019

11. 图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6J908-7

12. 《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13. 建筑与市政无障碍通用规范》202241日起执行

14.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202241日起执行

15.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202241日起执行

16.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202241日起执行

17.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202331日起执行

18.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202331日起执行

19.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202331日起执行

20.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202331日起执行

2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02361日起执行

22.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2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12)

三、其他地市相关文件

1. 《福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2.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古厝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和《导则》

3. 《福州市古厝消防审查工作导则(试行)》

4. 《福州市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正负面清单(试行)》

5. 《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专项设计导则》

6. 《福州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及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消防导则》

7. 广州《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规程》DB4401

8. 《北京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

9. 《上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

10. 《安徽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11. 《杭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12. 《苏州建设局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13. 《南京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修订版)》

14. 《常熟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

15. 《合肥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16. 《广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

17. 《南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指南》

18. 《南充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19. 《大连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0. 《沈阳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1. 《黑龙江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工作指南(试行)》

22. 《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

23. 《呼和浩特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功能确认管理办法》

24. 《宁夏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5. 《乌鲁木齐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6. 《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试行)》

27. 《烟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办理建设消防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8. 《鼓楼区既有建筑改造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四、参考书籍

1. 既有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与消防改造作者:张靖岩、肖泽南等编著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2. 既有建筑改造年鉴》作者:既有建筑改造年鉴编委会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诊断技术作者:马素贞等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 《既有建筑改造技术指南》作者:王清勤、唐曹明等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5.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研究新进展作者:程绍革 尹保江 史铁花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6.既有村镇住宅防火性能改善技术指南作者:史毅出版社:测绘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