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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细化明确消防设计审查相关事宜

法规政策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细化明确消防设计审查相关事宜的通知文号:厦建勘设〔2019〕28号 时间:2019-07-05 10:32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消防总队《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的通知》(闽建消20191号),为进一步细化明确消防设计审查相关事宜,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消防法》,取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事项。

二、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消防安全性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之一。现阶段,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同步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推行“互审制”的专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互审制”工程)由省住建厅公布的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单位开展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送审时应根据《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项目范围明确本建设工程的项目类型,并由审查机构确认。

三、为方便群众、简化程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 “互审制”工程,不再单独办理消防设计审查行政审批,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互审制”工程为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视作审批部门意见,建设单位无需在福建省建设项目监管系统中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平台重复申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

                                           

 

厦门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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